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5 條
- 1.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 2.前項單獨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 一、永佃權或不動產役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二、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三、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四、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原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申請其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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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可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
Q · 土地謄本上有 30 年前的舊權利登記、原權利人失聯,能怎麼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 34 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永佃權、不動產役權、非建物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或農育權屆滿 6 個月後申請塗銷者,免附原權利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此條為清理找不到對方的舊登記提供法定通道。
白話解讀
翻開土地謄本,看到一個 25 年前設定的他項權利登記,原權利人是早已倒閉的公司,或是失聯多年的鄰居,你以為這輩子甩不掉這筆舊帳?這條告訴你,不一定要對方配合。塗銷他項權利不是只有「對方來簽字」這一條路。本條第一項開了第二條通道: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也就是你這個土地所有權人)、甚至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拿出第 34 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塗銷。更貼心的是第二項: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建物以外的)地上權、農育權,如果是因為「存續期間屆滿」才要塗銷,連原本最難取得的對方同意書、印鑑證明都可以免附。期間到了就到了,誰也擋不住。多數人卡在「找不到對方」這一關,其實法律早就為你準備了繞過去的路。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為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的程序性規範,允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權利終止外的情形下提出文件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對永佃權、不動產役權、非建物地上權及農育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情形,設置免附原權利人同意書與印鑑證明的便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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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是什麼?▾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的單獨申請與免附文件規範,允許利害關係人單獨提出申請。
Q2塗銷他項權利一定要對方配合嗎?▾
不必。本條開放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的通道。
Q3永佃權怎麼塗銷?▾
存續期間屆滿者,可單獨申請塗銷且免附原權利人同意書與印鑑證明。
Q4農育權塗銷有什麼特別規定?▾
須待存續期間屆滿後滿 6 個月才能單獨申請塗銷。
Q5誰算利害關係人?▾
土地所有權人、後位他項權利人、繼承人等對該登記法律地位有影響的人。
Q6找不到原權利人怎麼辦?▾
符合本條第二項四款情形者可直接單獨申請;其他情形可循確認判決後單獨申請。
Q7抵押權能套用第二項免附文件嗎?▾
不能。第二項僅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非建物地上權與農育權四類。
Q8需役不動產滅失能塗銷役權嗎?▾
可。本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允許不動產役權人或所有權人單獨申請塗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rule_145_para1 | rule_143_general | rule_144_authority |
|---|---|---|---|
| 申請人 | 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 | 原則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 | 登記機關依職權塗銷 |
| 適用情形 | 權利終止以外的塗銷事由 | 權利消滅之一般塗銷 | 登記錯誤或登記原因消失 |
| 對方同意 | 原則仍需,但第二項四類權利屆滿者免附 | 原則由雙方配合 | 不需,機關主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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