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5 條
- 1.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 2.前項單獨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 一、永佃權或不動產役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二、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 三、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四、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原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申請其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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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可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
Q · 土地謄本上有 30 年前的舊權利登記、原權利人失聯,能怎麼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 34 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永佃權、不動產役權、非建物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或農育權屆滿 6 個月後申請塗銷者,免附原權利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此條為清理找不到對方的舊登記提供法定通道。
白話解讀
翻開土地謄本,看到一個 25 年前設定的他項權利登記,原權利人是早已倒閉的公司,或是失聯多年的鄰居,你以為這輩子甩不掉這筆舊帳?這條告訴你,不一定要對方配合。塗銷他項權利不是只有「對方來簽字」這一條路。本條第一項開了第二條通道: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也就是你這個土地所有權人)、甚至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拿出第 34 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塗銷。更貼心的是第二項: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建物以外的)地上權、農育權,如果是因為「存續期間屆滿」才要塗銷,連原本最難取得的對方同意書、印鑑證明都可以免附。期間到了就到了,誰也擋不住。多數人卡在「找不到對方」這一關,其實法律早就為你準備了繞過去的路。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為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的程序性規範,允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權利終止外的情形下提出文件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對永佃權、不動產役權、非建物地上權及農育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情形,設置免附原權利人同意書與印鑑證明的便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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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謄本上有 30 年前的抵押權登記,原銀行早倒閉了,怎麼辦?▾
抵押權沒有「存續期間」概念,要靠擔保債權消滅才能塗銷,所以無法套用第二項免附文件的便利。但本條第一項仍給你「單獨申請」的可能:拿出清償證明或法院確認判決即可。內行人提示:抵押權擔保債權若已罹於 15 年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未在時效完成後 5 年內行使,抵押權消滅,可向法院起訴確認後憑判決單獨申請塗銷。
Q2永佃權民法已經刪除了,謄本上的舊永佃權還能塗銷嗎?▾
可以。民國 99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刪除永佃權,但修法前合法設定的永佃權繼續有效。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就是處理這個情況:永佃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要塗銷時,可以單獨申請,免附原權利人的同意書、印鑑證明。內行人提示:很多家族祖傳土地謄本上還有日治時代或國民政府初期設定的永佃權,這條是清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快車道,但要先確認原契約有無約定存續期間,沒約定的需另循法律途徑。
Q3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是什麼?▾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的單獨申請程序,允許三類主體在權利終止以外的情形單獨提出塗銷申請,是清理舊有他項權利登記的核心規範。
Q4他項權利塗銷登記是什麼?▾
將土地謄本上他項權利欄記載的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役權、永佃權、農育權、典權等)予以註銷之程序。
Q5什麼叫單獨申請塗銷?▾
塗銷登記原則上須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本條開放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擇一獨自提出申請,不必雙方配合。
Q6利害關係人是指誰?▾
對該登記事項有直接法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後位他項權利人、繼承人、土地承受人等。
Q7怎麼單獨申請塗銷他項權利?▾
確認存續期間是否屆滿 → 備齊第 34 條第一項文件(申請書、權狀、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 適用第二項者免附同意書與印鑑證明 → 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Q8永佃權塗銷需要什麼文件?▾
存續期間屆滿者,僅需第 34 條第一項所列基本文件,免附原永佃權人的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沒有約定存續期間者,須另循法律途徑。
Q9找不到原權利人怎麼塗銷舊抵押權?▾
抵押權不適用第二項免附條款。可先確認擔保債權是否已罹於 15 年消滅時效、抵押權人是否在時效完成後 5 年內未行使,再向法院起訴確認,憑判決單獨申請塗銷。
Q10申請塗銷登記要多少規費?▾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免徵登記費,但須繳納書狀費等規費,具體金額依各地政事務所公告。
Q11第 145 條 vs 第 143 條塗銷有何差異?▾
第 143 條是塗銷登記一般原則(雙方會同申請),第 145 條是特別規定(單獨申請通道)。第 145 條為第 143 條的例外擴張,使土地流通效率提高。
Q12第 145 條 vs 第 144 條登記機關職權塗銷差在哪?▾
第 144 條由登記機關依職權主動塗銷(如登記錯誤),第 145 條由當事人申請;前者不需私人發動,後者需提出申請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rule_145_para1 | rule_143_general | rule_144_authority |
|---|---|---|---|
| 申請人 | 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 | 原則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 | 登記機關依職權塗銷 |
| 適用情形 | 權利終止以外的塗銷事由 | 權利消滅之一般塗銷 | 登記錯誤或登記原因消失 |
| 對方同意 | 原則仍需,但第二項四類權利屆滿者免附 | 原則由雙方配合 | 不需,機關主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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