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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1 條

  1. 1.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2. 2.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3. 3.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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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全部滅失時,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得代位申請消滅登記,地政事務所亦得逕為辦理。

Q · 建物拆了登記還在,地主能自己清掉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全部滅失時,若建物所有權人未在期限內辦理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他項權利人可代位申請;地政事務所經查明後也可逕為辦理。同時若該建物有法定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會一併塗銷,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白話解讀

建物消失了,登記卻還在。這聽起來像是技術問題,但它每年讓無數地主寸步難行。你買了一塊地,地上原本有間老房子,但前屋主沒辦登記滅失就跑了。現在這間早已不存在的房子,仍然掛在登記簿上,你的土地等於有一個「幽靈住戶」,影響你的買賣、改建、貸款。這條規則給你一條出路:你可以代位申請消滅登記,把這個幽靈從登記簿上清掉。地政事務所甚至可以主動查明後直接刪除。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個幽靈房子有附帶的法定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會一併塗銷。這是地主面對「他人遺留登記」時最強的清掃工具。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規範建物全部滅失後消滅登記的代位申請與逕為辦理機制,賦予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原所有權人怠於申辦時主動清除登記簿上「幽靈建物」的權利,並對法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及限制登記設置連動塗銷與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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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物消滅登記是什麼?

建物實體消失後,將登記簿上原建物登記資料予以塗銷的程序,使登記簿恢復真實狀態。

Q2代位申請消滅登記要什麼條件?

原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申辦、建物已全部滅失、申請人具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身分。

Q3建物已經拆很久還能辦嗎?

可以,無絕對時效,但越晚越需強化滅失時點證明。

Q4代位申請要哪些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明、滅失證明(拆除執照、現場照片、空照圖、房屋稅停徵紀錄)。

Q5原屋主死亡無繼承人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仍可代位申請,地政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

Q6代位申請會通知誰?

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有限制登記者另通知囑託機關。

Q7法定地上權會一起塗銷嗎?

會。建物基地的法定地上權與供役不動產役權都會一併塗銷。

Q8逕為辦理跟代位申請差在哪?

代位申請由權利人主動發動,逕為辦理由地政機關主動查明後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代位申請逕為辦理屋主自辦
發動主體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地政事務所建物原所有權人
啟動門檻原所有權人未依限辦理 + 滅失證據地政機關查明建物滅失後一個月內主動申辦
適用情境屋主失蹤、死亡、不配合權屬複雜或公益需要屋主仍在且願意配合
規費負擔由代位申請人先繳原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原所有權人自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57条(建物の滅失の登記)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43조(멸실등기)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 + 实施细则关于注销登记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22, 84(Berichtigung / Löschung)
🇫🇷 法國Décret n°55-22 du 4 janvier 1955 relatif à la publicité foncière(radiation d'inscription)
🇺🇸 美國State Recording Acts(各州地政登記法,無聯邦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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