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3 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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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規定登記公告須載明申請人、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公告起訖日期、異議期限方式四項必載事項。
Q · 土地登記公告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登記公告須在主管登記機關公告處所張貼,並載明四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這四項是「擬制通知」效力的法定前提,任一缺漏,公告即有瑕疵,後續登記處分可能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被撤銷。
白話解讀
前一條規定要公告 15 天,但「公告什麼」如果沒講清楚,這個公告就是廢紙。本條把公告必須寫的四件事釘死:誰要被登記為權利人、是哪塊地、公告從哪天到哪天、有意見要在哪天前用什麼方式找哪個機關。為什麼這四件事是關鍵?因為公告制度是「擬制通知」,意思是法律推定你看過公告,你不能事後說「我不知道有公告」。但反過來,如果公告本身缺漏這四項任何一項(例如公告期沒寫清楚、沒寫向哪個機關提異議),這個公告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登記機關後續做出的處分可能被撤銷。對你來說,這四項是檢查公告效力的四把尺。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為土地登記公告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公告於主管登記機關公告處所為之,並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公告起訖日期、異議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四項必載事項,構成公告擬制通知效力的法定最低資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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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公告要寫什麼?▾
申請人姓名住址、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公告起訖日期、異議的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四項。
Q2公告少寫一項會怎樣?▾
構成公告瑕疵,登記機關後續處分可能被撤銷,異議人可據此攻擊登記合法性。
Q3什麼是擬制通知?▾
法律推定你已看過公告,不能事後說「我不知道」,前提是公告記載完整。
Q4公告上的土地標示是什麼?▾
土地的地段、地號、面積,對照所有權狀即可確認是不是你家的地。
Q5怎麼對土地登記公告提出異議?▾
公告期內備妥權利證明,依公告載明的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Q6公告寫錯了怎麼辦?▾
登記機關應依第 74 條於公告期間更正,並重新公告十五日。
Q7公告瑕疵和登記實體錯誤哪個好攻擊?▾
程序瑕疵(缺漏四款)比實體權利爭執省力,是訴願時的優先攻擊點。
Q8錯過十五日異議期就沒救了嗎?▾
未必,公告本身的瑕疵主張理論上可延伸至行政救濟(訴願 30 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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