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可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專業代理人不得有以下的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這表示專業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相關的法令來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這表示專業代理人不可以允諾他人以專業代理人的名義來執行業務,必須確保只有合格的專業代理人才能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這表示專業代理人在招攬業務時不能使用不正當的手段,必須遵守相關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定。 四、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這表示專業代理人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不能明知這些權利書狀、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是不真實的情況下,依然提交給地政事務所。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以確保土地登記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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