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受委託辦理土地登記有關業務得委由複代理人辦理,但其複代理人應領有專業代理人證書,且經原委託人同意。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2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受委託辦理土地登記有關業務時,可以委由他人(複代理人)代理辦理,但該複代理人必須領有專業代理人證書,並且經原委託人同意。 根據繁體中文的問題描述,這篇文章是對一個司法院的判決書進行解析,並提到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一些相關法規和規定。文章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第22條內容,也沒有適用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和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