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未領得開業執照者,不得執行業務。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專業代理人必須領取開業執照,才能執行相關業務。這表示如果專業代理人沒有領取開業執照,他們就不能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業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專業代理人具有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執業許可,以確保他們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專業代理人在沒有領取開業執照的情況下執行業務,他們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確保專業代理人具有必要的資格和執業許可,並且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職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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