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經核准登記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開業執照,並於專業代理人證書背面加蓋開業執照字號後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業代理人登記簿。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專業代理人在開業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 1. 申請書。 2. 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3. 國民身分證影本。 4. 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5. 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經過核准登記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核發開業執照,並在專業代理人證書的背面加蓋開業執照字號後歸還給專業代理人。 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設立專業代理人登記簿。 參考資料: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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