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核發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後,應公告及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開業執照時,亦同。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核發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後,應該公告並通知所轄的地政事務所,同時也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當註銷開業執照時,也要遵守相同的程序。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地政單位和中央主管機關能夠及時得知專業代理人的開業情況,並進行相應的監管和管理。例如,當一名專業代理人獲得開業執照時,地政單位和中央主管機關就會得知這個消息,並能夠在需要時進行相應的監督和指導。同樣地,當一名專業代理人的開業執照被註銷時,地政單位和中央主管機關也能夠及時了解到這個情況,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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