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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47-2移轉現值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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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左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但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繼承土地,以繼承開始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2 條(移轉現值之核定),對於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以下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供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對於依照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有土地,移轉現值應以實際出售價格為準。但是,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的土地,移轉現值則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對於依照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私有土地,移轉現值應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對於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繼承土地,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對於依照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抵價地,移轉現值應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準。 這些規定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相當參考,並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資訊進行移轉現值的核定。例如,對於公有土地,移轉現值應根據實際出售價格。對於贈與或受贈土地,則應根據贈與契約訂約日的公告土地現值。對於繼承土地,則應根據繼承開始時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對於抵價地,則應根據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並依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律解釋進行說明。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50617 全文修正)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左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但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繼承土地,以繼承開始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五、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以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移轉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標準以作為該土地下一次移轉計算漲價總數額時之依據。並規定主管稅捐機關,應同時核發免稅證明,以作為當事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憑據。

(0910514 修正)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左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但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繼承土地,以繼承開始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立法理由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於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之原地價,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爰配合刪除第五款。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移轉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標準以作為該土地下一次移轉計算漲價總數額時之依據。並規定主管稅捐機關,應同時核發免稅證明,以作為當事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憑據。

(0910514 修正)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於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之原地價,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爰配合刪除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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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2 條規定:「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稅捐機關應依左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