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之;其在山坡地範圍內者,並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3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的建築管理應受到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則需依照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山坡地的安全與合理利用。在具體的實施上,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以確保建築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