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繪所得之道路河流及各種地物記號,均直接繪在像片上,使清繪人員能辦認其正確位置。至地名及註記等文字,可在覆蓋圖紙上標註,編成調繪稿圖。
執行準則中,第107條規定了基本圖測製的方式。根據這項規定,道路、河流和其他地物的標示應直接繪在像片上,以使清繪人員能夠準確辨認它們的位置。至於地名和註記等文字則可以在覆蓋圖紙上標註,並編入調繪稿圖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基本圖測製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這項規定,測量工作應根據像片上的標示完成,而文字則用於提供補充信息。例如,如果在道路的像片上標示了接續的地名,清繪人員可以參考這些地名來準確標註相關的道路段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