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上方。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125條規定了圖上地名及註記字的剪貼位置。根據該條例的規定: 1. 對於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的名稱註記,應該貼在物體的上方或右方適當的位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2. 對於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的名稱註記字,應該根據其進行方向,貼於路線的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然而,對於較寬的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的河流等,其路名或河名應該貼在路面或河面的中央位置。 3. 對於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的註記字,應該貼在該地區的中央位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4. 對於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以沿著一個單純的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或山谷的中央略偏上或偏右的位置。對於山頂和小山的名稱,可以註記在山頂的中央上方位置。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時間: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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