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註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位差在○.五公厘之內。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127 條規定: 清繪圖之接邊,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註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2. 相鄰圖幅間的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然而,地物影像上的移位差容許在 0.5 公厘之內。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 範例:假設相鄰圖幅中的界線標示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那麼根據該規則,必須進行調整以確保彼此配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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