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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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