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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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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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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6 條,如果原住民違反前一條的規定,除了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還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已經對該土地進行了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的登記,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塗銷登記。 二、如果是租用或無償使用該土地的情況,則需要終止其契約。 參考資料: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107年8月21日)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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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