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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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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2. 2.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3.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
  4. 4.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5. 5.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1. 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2.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3. 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根據這樣的資格條件,符合的原住民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然後經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進行三十天的公告期,期滿無人異議的情況下,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對於符合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的申請,則可以免去前述的公告期程序。如果原住民保留地因為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也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當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存續期屆滿時,仍然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外,如果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度裁字第 3號裁定

相關函釋 8

  • 原住民名詞
  • 無償取得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案由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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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