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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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除了繼承或贈與給特定的原住民、原受配戶或親屬以外,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取得的承租權、無償使用權、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都不能轉讓或出租。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判決書,法院在該案中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判決,確認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原住民應享有直接回復土地所有權的權益。此外,原住民保留地的轉讓規定限制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這些規定在土地法規改革之前不適用。 根據修正後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非原住民若在該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並持續自耕或自用,則可繼續承租該土地,但這並不違反上述第15條之規定。 因此,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內容,一般非原住民不能在原住民保留地取得原住民的承租權、無償使用權、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並且原住民在取得這些權利後也不能將其轉讓或出租給非原住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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