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3. 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