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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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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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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後,無償使用國有
原住民保留地
,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
第六條
之規定。
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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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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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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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林產物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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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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