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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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規定如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因應災害的預防、災害發生時的應變和災後的復原重建用地需求,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在使用期滿前兩個月,如果有繼續使用的必要,應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並再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 如果某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因為地震災害需要重建,並且需要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他們可以根據需用土地計畫無償使用該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如果期滿前有繼續使用的必要,該政府應該在期滿前兩個月重新制定需用土地計畫,並再次請求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前項的需用土地計畫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的規定。 範例:根據第 14-1 條第 1 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但是他們在辦理需用土地計畫的過程中不需要遵守第六條的規定。 3. 第一項規定不適用於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也不適用於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範例:根據第 14-1 條第 1 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但是這個規定不適用於無償提供給災區受災民眾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同樣地,這個規定也不適用於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公告,網址: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872E51CA02B9F64F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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