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體測圖或糾正複照後,應根據藍圖及照片或圖解法直接製成之原圖,在實地逐號檢對調繪;其蔭蔽不清之處及照片上不能顯示之界址,並應以經緯儀或平板儀補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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