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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
  2. 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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