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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下列規定描繪之: 一、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毫米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其中心繪一黑點。 二、精密導線點:用紅色二號線分別以一點五毫米及二毫米之直徑繪同心圓。 三、圖根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 四、補助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毫米繪一圓圈。 五、都市計畫樁: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並於其中心繪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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