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8條,當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的土地,應另外設立地籍調查表,記錄其四至、鄰地地號、使用現況等相關資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未登記的土地能夠納入地籍系統中,並辦理相應的土地第一次登記。一旦進行了土地第一次登記,該未登記土地就可以正式納入土地登記簿中,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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