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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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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
  2. 2.重測地區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
  3. 3.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7條,關於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的規定如下: 1. 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勘定重測地區。 舉例:如果台北市欲進行地籍重測,該市政府與中央測量機關會共同勘定重測地區。 2. 完成重測地區的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該地區的範圍繪製成圖說,並且公布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 舉例:台中市政府在重測地區勘定完成後,應該將該地區的範圍以圖說的方式繪製出來,並公布在相關的公所及適當處所供大眾查閱。 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時,可以委派所屬的下級機關執行。 舉例:中央測量機關可以委派所屬的地方測量機關進行重測地區的勘定。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央法規資料庫,最近修正日期:107年8月7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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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重測地區勘定後,直轄市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