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7條,關於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的規定如下: 1. 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勘定重測地區。 舉例:如果台北市欲進行地籍重測,該市政府與中央測量機關會共同勘定重測地區。 2. 完成重測地區的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該地區的範圍繪製成圖說,並且公布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 舉例:台中市政府在重測地區勘定完成後,應該將該地區的範圍以圖說的方式繪製出來,並公布在相關的公所及適當處所供大眾查閱。 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時,可以委派所屬的下級機關執行。 舉例:中央測量機關可以委派所屬的地方測量機關進行重測地區的勘定。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央法規資料庫,最近修正日期: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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