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6條規定如下: 1.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即按照段的劃分進行測量工作。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存在的地區,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 2. 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則可以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最新修訂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2條,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即按照段的劃分進行測量工作。同時,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3條,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有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的存在,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地籍測量的準確性和正確性。 此外,根據最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7條,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可以按照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樣的處理可以是將原有的段界調整或重新劃定,以符合地籍管理的需要。 綜上所述,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6條的規定,地籍圖重測以段為單位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同時,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可以按照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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