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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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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
  2. 2.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6條規定如下: 1.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即按照段的劃分進行測量工作。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存在的地區,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 2. 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則可以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最新修訂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2條,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即按照段的劃分進行測量工作。同時,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3條,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有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的存在,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地籍測量的準確性和正確性。 此外,根據最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7條,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可以按照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樣的處理可以是將原有的段界調整或重新劃定,以符合地籍管理的需要。 綜上所述,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6條的規定,地籍圖重測以段為單位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劃定特定的重測區域。同時,如果原有的段界不適宜進行地籍管理,可以按照第8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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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6 條規定:「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原有段界不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