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規定地籍圖重測的程序包括十個步驟: 1. 劃定重測地區:根據特定的標準或規範,確定需要進行地籍重測的地區。 2. 地籍調查:對重測地區進行詳細的地籍調查,包括檢查原圖的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等情況。 3. 地籍測量:利用測量儀器和技術,對重測地區的土地進行測量,確定其位置、形狀和面積。 4. 成果檢核:對地籍測量的結果進行檢核,包括檢查測量的準確度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 5. 異動整理及造冊:根據測量結果進行相關資料的整理和製作冊頁。 6. 繪製公告圖:將重測地區的地籍圖進行繪製,以方便公告通知和查詢。 7. 公告通知:公告重測地區的地籍圖和相關資料,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方。 8. 異議處理:處理對重測結果提出的異議,包括檢查異議的合理性和處理方式。 9.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根據重測結果進行土地標示的變更登記,確定土地的界線和所有權。 10. 複(繪)製地籍圖:根據重測結果,進行地籍圖的複製或繪製,以更新地籍資料。 這些步驟是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的規定進行的。舉例來說,當重測地區的地籍圖破損或滅失,且符合重測地區劃定的標準,地籍調查人員會進行地籍調查,包括對當地情況的詳細檢查,確定需要進行地籍測量的範圍。之後,地籍測量人員會使用測量儀器和技術進行地籍測量,測量結果將被用於進一步的異動整理和造冊,並進行公告通知等程序。最終,地籍圖將根據重測結果進行複製或繪製,以提供最新的地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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