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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
  2. 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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