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3 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如果同一段內有兩宗以上相連且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且同時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地籍調查時申請將這些土地合併為一宗。 第二項規定,如果前項合併土地中的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則必須得到該項權利人的同意。然而,如果這些合併土地上的他項權利的內容完全一致,則不需要取得同意。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本身。根據規定,如果同一段內的土地是相連的且使用性質相同,同時也屬於同一所有權人,那麼該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將這些土地合併為一宗。如果其中的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那麼在合併前必須取得該項權利人的同意,除非這些他項權利的內容完全一致。 範例:假設某處有兩宗土地,分別是 A 地和 B 地,這兩宗土地相連且使用性質相同,且同時屬於同一所有權人。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3 條的第一項規定,該所有權人可以在地籍調查時申請將 A 地和 B 地合併為一宗。另外,如果合併土地中的其中之一(例如 A 地)上有設定他項權利(例如抵押權),那麼在合併前必須得到該抵押權人的同意,除非這些合併土地上的他項權利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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