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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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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二、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已為道路、水路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時,依照前款方法,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1條,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鄰時,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界址施測。首先,如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認的界址並未占用未登記土地,則應以該指認界址進行測量。如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占用了未登記土地,則應參考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顯示的地塊形狀和關係位置,進行實地測定界址。其次,如果私有土地的一部分已經成為道路、水路等公眾使用且所有權人無法指界,則應依照前一款的方法,在實地測定界址後進行施測。 舉例來說,假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認的界址與未登記土地並未發生占用的情況下,可依據該指認界址進行施測。另一個例子是,如果私有土地的一部分已經成為公眾使用的道路或水路,且所有權人無法指定界址,可根據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顯示的地塊形狀和關係位置進行實地測定界址後進行施測。 這些解釋來自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4-1條及相關法規,並且符合上述提供的內容。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指認名詞
  • 公眾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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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4-1 條規定:「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