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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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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 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 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重測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補辦地籍調查並修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已經登記完成。二、土地界址經過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始測量結果不一致。 一個與此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原始測量結果顯示土地所有權人擁有某塊土地的特定範圍,但在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該範圍與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的結果不符,這時應當根據確定的結果進行地籍調查並修正相關圖表。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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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 一、申請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