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 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 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重測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補辦地籍調查並修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已經登記完成。二、土地界址經過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始測量結果不一致。 一個與此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原始測量結果顯示土地所有權人擁有某塊土地的特定範圍,但在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該範圍與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的結果不符,這時應當根據確定的結果進行地籍調查並修正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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