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 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 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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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 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 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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