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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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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 一、段區域調整清冊。 二、合併清冊。 三、重測結果清冊。 四、未登記土地清冊。
  2. 2.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
  3. 3.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8條的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情形,根據面積計算表編造四種清冊,包括段區域調整清冊、合併清冊、重測結果清冊及未登記土地清冊。其中,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這些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用於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施行細則第4篇第22條之1規定,重測結果清冊應包括新地號、舊地號、面積、所有權人等相關資訊,以便清楚記載重測後各宗地的情況。例如,假設某個地區進行地籍圖重測,其中一塊土地原本有舊地號A,經過重測後獲得新地號B,同時面積也有所變動。那麼在重測結果清冊的新地號欄位中會記載B,舊地號欄位中則會記載A,而面積欄位中則會記載重測後的正確面積。 此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0號判決,當地政機關進行土地重測後,應依法編製重測結果清冊,並依此清冊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在該判決中,涉及一筆土地,原本面積為100平方公尺,經過重測後的面積為120平方公尺。根據重測結果清冊,該土地的新地號為A,面積為12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為甲。基於此,判決認定該土地重測結果清冊確實記載了重測後的面積及相關資訊,因此地政機關依據該清冊進行的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是合法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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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8 條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 一、段區域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