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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 一、段區域調整清冊。 二、合併清冊。 三、重測結果清冊。 四、未登記土地清冊。
  2. 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
  3. 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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