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8條的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情形,根據面積計算表編造四種清冊,包括段區域調整清冊、合併清冊、重測結果清冊及未登記土地清冊。其中,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這些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用於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施行細則第4篇第22條之1規定,重測結果清冊應包括新地號、舊地號、面積、所有權人等相關資訊,以便清楚記載重測後各宗地的情況。例如,假設某個地區進行地籍圖重測,其中一塊土地原本有舊地號A,經過重測後獲得新地號B,同時面積也有所變動。那麼在重測結果清冊的新地號欄位中會記載B,舊地號欄位中則會記載A,而面積欄位中則會記載重測後的正確面積。 此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0號判決,當地政機關進行土地重測後,應依法編製重測結果清冊,並依此清冊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在該判決中,涉及一筆土地,原本面積為100平方公尺,經過重測後的面積為120平方公尺。根據重測結果清冊,該土地的新地號為A,面積為12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為甲。基於此,判決認定該土地重測結果清冊確實記載了重測後的面積及相關資訊,因此地政機關依據該清冊進行的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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