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的規定: 1.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滿後,土地所有權人沒有提出異議,重測結果即被確定。地方政府應根據確定的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檢附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書狀。 2.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提出原權利書狀,他們應該檢附一份切結書,詳細說明為何無法提出書狀的原因。在換發書狀後,原權利書狀將被公告註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土地標示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及公平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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