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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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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