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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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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 2.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3. 3.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是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確定無誤,地政機關將按照重測結果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如果複丈結果確定有錯誤,應在更正相關資料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此外,如果重測結果經更正,已繳的複丈費用將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第 1 項異議複丈業務也可以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當地籍圖重測的結果錯誤被更正時,已繳納的複丈費用應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二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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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