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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3.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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