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是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如果複丈結果確定無誤,地政機關將按照重測結果進行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如果複丈結果確定有錯誤,應在更正相關資料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此外,如果重測結果經更正,已繳的複丈費用將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第 1 項異議複丈業務也可以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當地籍圖重測的結果錯誤被更正時,已繳納的複丈費用應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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