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1條,如果在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則需要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在確定界址後,如果發現土地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則同意由地政機關進行更正。這條規定是為了解決重測期間界址爭議所產生的面積紀錄不一致的問題。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1條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在重測期間甲土地的界址與乙土地的界址產生爭議,甲土地的所有權人申請將其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給丙人。在申請登記時,乙土地的所有權人應出具切結書,在確定界址後,如果發現甲土地的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則同意由地政機關進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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