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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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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2條,重測公告確定的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這表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誤,他們不能再依據重測前的地籍圖辦理複丈手續。他們僅能在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並在複丈結果無誤或更正後,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土地所有權的正確和一致性,以反映實際的地籍狀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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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2 條規定:「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