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2條,重測公告確定的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這表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誤,他們不能再依據重測前的地籍圖辦理複丈手續。他們僅能在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並在複丈結果無誤或更正後,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土地所有權的正確和一致性,以反映實際的地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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