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3 條》,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如發現原重測成果有錯誤,可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重測成果的更正。更正完成後,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關於更正結果,不需要再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的規定辦理。 範例:假設在地籍測量中,重測結果顯示某塊土地的界址標示有錯誤,地政機關重新辦理了重測,並更正了該土地的標示。該地政機關必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有關這個更正結果。 2. 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於更正結果有異議,除了可以依照本規則申請複丈外,亦可以訴請法院進行判決或選擇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範例:假設在重測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於該土地的標示更正結果有異議,可以選擇申請複丈以重新測量,或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選擇其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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