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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重測成果錯誤,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重測成果更正,並於辦竣土地標示更正登記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更正結果者,免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
  2.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如對更正結果有異議,除依本規則申請複丈外,得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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