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已辦理地籍測量的地區,若發現錯誤,通常必須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更正,但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由登記機關自行辦理更正: 一、原測量錯誤純屬於技術問題所引起,例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上的錯誤,且有原始資料可以核對。 二、抄錄錯誤是指因複丈人員記載時的疏忽所引起的錯誤,並且有相關資料可以核對。 參考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 -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案(估製),2018年12月19日 -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最近修正: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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