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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平面範圍之測繪,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
  2. 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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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占有乙所有土地之一部分,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在申請登記過程中,依規定應經由何種程序確認其位置與計算面積?因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有異,請分別依規定說明其範圍位置如何測繪。 【111 年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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