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二、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 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 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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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960138
11 days ago
專業證照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請說明該項位置圖之取得方式、要件及測繪內容。 【105 年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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