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法規,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進行測繪。測繪的位置及計算面積,根據不同的權利類型而有所不同。對於普通地上權,其位置應根據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進行測繪;對於區分地上權,其位置應在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進行測繪,分為平面與垂直範圍。而對於農育權和不動產役權,則應根據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進行測繪。 另外,根據此條法規,複丈的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發給的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根據申請人主張的占有範圍進行測繪,實際權利範圍則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即使有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的占有範圍位置,登記機關仍然應發給他們一份權利位置圖,並通知他們處理情形。 一個與該條法規相關的參考範例是「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在這個案件中,申請人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依法申請複丈測繪地上權位置圖。然而,被告在審查時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1條及其他相關法規,並對於裁決的合法性進行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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