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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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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二、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2. 2.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3. 3.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進行測繪。測繪的位置及計算面積,根據不同的權利類型而有所不同。對於普通地上權,其位置應根據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進行測繪;對於區分地上權,其位置應在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進行測繪,分為平面與垂直範圍。而對於農育權和不動產役權,則應根據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進行測繪。 另外,根據此條法規,複丈的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發給的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根據申請人主張的占有範圍進行測繪,實際權利範圍則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即使有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的占有範圍位置,登記機關仍然應發給他們一份權利位置圖,並通知他們處理情形。 一個與該條法規相關的參考範例是「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在這個案件中,申請人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依法申請複丈測繪地上權位置圖。然而,被告在審查時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1條及其他相關法規,並對於裁決的合法性進行了評估。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民法法規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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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1 條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