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1條,該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如果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中設定同一性質的他項權利,應盡可能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測繪出來。 2. 如果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兩個以上同一性質的他項權利,應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的位置。 3. 他項權利位置圖應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的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的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則使用黑色實線繪明。 4. 對於因地上權分割而申請複丈的情況,應在登記完成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的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的先後次序。 5. 測量完成後,登記機關應根據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和土地所有權人。 至於第二項則規定了他項權利位置的確定,必須由會同的申請人在土地複丈圖上當場認定,並在上面簽名或蓋章。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參考資料可以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本身,具體可以參考法規資料庫或律師相關資料,以確保資訊的正確性和最新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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