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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 三、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線繪明。 四、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2. 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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