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3條的規定,土地分割後的地號應按照以下規則編定: 1. 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土地保留原地號外,其他各宗土地應按照分號順序進行編號。 例如,原地號A分割成三宗土地,則可以編號為A-1、A-2、A-3。 2. 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的原地號土地再次進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土地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他各宗土地應按照原地號最後的分號的次一分號順序進行編號。 例如,原分號A-1土地再次分割成兩宗土地,則可以編號為A-1-1、A-1-2。 這樣的編號方式可以幫助管理機關追蹤土地分割的情況,方便管理和查詢土地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