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的規定如下: 1. 當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舉例來說,如果地號A、B、C三塊土地合併為一塊,則合併後的地號應為A,而B、C的地號則需被刪除且不得再使用。 2. 當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舉例來說,如果地號A合併了地號A-1、A-2、A-3等分號,則合併後的地號仍為A,而A-1、A-2、A-3的地號則需被刪除且不得再使用。 3. 當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舉例來說,如果地號A的分號A-1、A-2、A-3合併為一塊,則合併後的地號應為A-1,而A-2、A-3的分號則需被刪除且不得再使用。 4. 當原地號土地與其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舉例來說,如果地號A合併了地號B的分號B-1、B-2,則合併後的地號仍為A,而B-1、B-2的分號則需被刪除且不得再使用。 5. 當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其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舉例來說,如果地號A的分號A-1合併了地號B的分號B-1,則合併後的地號應為A-1,而B-1的分號則需被刪除且不得再使用。 所有刪除地號的情況都應該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以確保不再使用被刪除的地號。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02&FLNO=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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