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之基地標示,因實施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查明逕為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通知換發書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2條,如果由於地籍圖重測而導致建築物所附的土地標示變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查明後,直接辦理建物基地標示的變更登記,並按照第199條的規定通知申請換發相關書狀。 舉例:如果某個地區進行地籍圖重測後,一棟建築物所附的土地標示發生變更,該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進行過的地籍測量結果,查明建物基地標示的變更情況,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此後,機關會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的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換發新的土地登記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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