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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46-3 條(地籍重測之公告及錯誤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2.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3.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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