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的規定: 1. 鑑界複丈的程序如下: - 複丈人員應實地測定需要鑑定的界址點位置,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在土地複丈圖上,應註明界標的名稱、編列的界址號數以及關係位置。 - 如果申請人對鑑界的結果有異議,可以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說明理由,支付土地複丈費用,並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隨即請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進行再鑑界,然後將再鑑界結果提交給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和關係人。 - 如果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然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使用其他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的申請。 2. 前項的鑑界和再鑑界測定的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和出席的關係人當場確認,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和土地複丈成果圖上說明其原因。 3. 如果關係人對第一項鑑界或再鑑界的結果有異議,並且他們自己的土地也申請鑑界,則應適用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辦理鑑界的程序和異議的處理。 根據最新的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是由內政部制定和管理的,資料可以在內政部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公告的最新版本,以確認規則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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