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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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960138
11 days ago
專業證照
甲、乙兩人各自所有A與B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乙土地之地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110 年地政士】









bellahu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登110-4 鑑界-再鑑界-起訴
四、甲、乙兩人各自所有 A 與 B 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
乙土地之地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
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
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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