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勘查複丈,複丈人員對申請案件之各宗土地指示概略位置,免依第二百十一條通知關係人、第二百十五條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二百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條測量方法之規定辦理。但同時申請其他種類複丈案件之界址,應另依其規定辦理。
根据地籍測量实施规则第 221-1 條,位置勘查複丈时,複丈人员可以免去通知關係人、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測量方法等程序,直接对申请案件中的土地进行概略位置的指示。然而,如果同时申请其他类型的複丈案件,应另外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法原編 SERI)第 2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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