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複丈案件,受囑託機關應依受囑託事項辦理,其土地複丈成果僅提供囑託機關。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2條的規定,當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進行複丈案件時,受囑託機關應按照受囑託事項辦理。其中,土地複丈成果僅供囑託機關參考,並不對外公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第222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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