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6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進行改算。改算前後各宗土地的地價總和應該相等。 舉例:假設某個地區進行土地界址調整複丈,改算前後的地價總和分別為100萬元和100萬元。進行複丈後,改算後各宗土地的地價總和仍應為100萬元。 2. 在進行界址調整的土地中,若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複丈成果應該分別記載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塊形的面積,作為改算地價的參考。 舉例:在某個地區進行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調整線跨越了兩個不同地價區段。在複丈成果中,應該分別記載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塊形的面積。這些面積的數據可以作為改算地價時的參考。 這些解釋都是根據最新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