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7條”規定,有以下兩點: 1.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土地價值後,而調整後的價值與原有價值相同,必須通知申請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這表示在進行土地價值調整後,如果價值並未有增加或減少,則需要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變更。 2.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土地價值後,而調整後的價值與原有價值有增加或減少,則需要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或縣(市)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這表示在進行土地價值調整後,如果價值有變動,則需要通知申請人向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內政部發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7條,如果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人調整後的價值與原有價值保持不變,那麼他們需要通知申請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塊土地的原有價值是100萬元,所有權人對土地進行了價值調整後,發現新的價值仍然是100萬元,那麼他們需要通知相關的申請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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