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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