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8條,在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立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立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相關圖冊。同時,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資料,並通知其他權利人進行權利書狀的換發或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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