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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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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8條,在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立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立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相關圖冊。同時,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資料,並通知其他權利人進行權利書狀的換發或補領。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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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8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