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9條: 1. 土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若要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3款的規定申請土地複丈,必須依下列規定附上相關文件: 一、如果根據建築法第44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調整地形,則應提供調整地形協議書、建設(工務)機關核發且符合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寬度和深度以及非法定空地的文件和圖說。 二、如果根據建築法第45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調處調整地形,則應提供調處成立紀錄。 2. 如果前項土地上存在其他權利,則應先取得其他權利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 《建築法》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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