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三、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線處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1條,土地複丈圖的整理應依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變更後的經界線應以紅色標示,並將原來的經界線以紅色×線標示劃銷。 二、變更後的地號應以黑色標示,原來的地號則以紅色雙線標示劃銷。 三、若發生合併後再分割的情況,且新的分割經界線與前次合併時劃銷的經界線一致,則應在原來的經界線上紅色×線的位置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 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所發布的《土地測量業務作業手冊》,在土地複丈圖的整理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土地合併再分割的情況,應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標示和劃銷,確保土地界線的變更和變更後的地號能夠清楚明確地呈現在地籍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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